政府信息公开
758333079/2017-00137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7-05-2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7〕108号)
2017-05-2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7〕108号)

发布日期:2017-05-26  浏览次数:-


 

粤安监〔2017〕10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教培训,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是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格式、内容开展好“三同时”各环节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加强《办法》和《通知》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通过画廊、板报、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二是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提升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监督执法和工作流程;并将《办法》和《通知》纳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要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和管理,使他们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二、加强过程核查,推行分类管理

依法取消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审批后,应加强“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要依法履行验收核查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并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监管台账。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进行依法查处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将预评价成果应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2.对于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按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3.对于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执法查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要依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一是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1.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指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委托实施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实施。3.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4.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二是做好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执行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和内容。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廉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时,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甚至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及违法违纪行为。三是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各地要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通知》附件8)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处。

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135491,邮箱:gdzyaq@163.com。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PDF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