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个人出具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并处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冯某某作出了“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了“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黄某某作出了“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作出了“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止日期 |
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441400745520756J | 叶漾锋 | (粤)应急罚〔2021〕6号 | 1.《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未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为。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并处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2021年12月2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
冯某某 | / | / | (粤)应急罚〔2021〕7号 |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 2021年12月2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
李某某 | / | / | (粤)应急罚〔2021〕8号 |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 2021年12月2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
黄某某 | / | / | (粤)应急罚〔2021〕9号 |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 | 2021年12月2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
陈某 | / | / | (粤)应急罚〔2021〕10号 |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 | 2021年12月2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