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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2018年1月)“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配备。
机械制造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 4.1.6.3 企业应按照其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配备。
烟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 1 部分:基础管理规范》(YC/T384.1-2011)第 4.4.2.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数量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 0.3% ”进行配备。
建材、商贸、轻工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议按照不低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已作废)提出的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配备。
珠海市普通工贸企业按《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省属A类企业按《省属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独立设立管理部门和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综上,建议普通工贸企业1000人以上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建议不少于从业人员的2‰或3‰,省属企业不少于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