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亮
留言日期:
2023-11-30
主题:
关于分管安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内容: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设置分管安全负责人?能否直接跳过分管负责人这个层面,只有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部? 2)分管安全负责人是否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持有“主要负责人”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分管安全负责人? 3)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否担任分管安全负责人?需不需要另外考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进一步来说,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否同时担任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部的负责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11-30
答复时间:
2023-12-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答复内容:

非常感谢您对广东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新入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但未要求必须设置分管安全负责人。请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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