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应急小丰
留言日期:
2024-12-02
主题: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执法问题
内容:
基层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个别人员受轻伤或者小金额经济财产损失(几万元)的生产事故,这种情况是否判定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处30万元以上罚款。因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采用的限定词都是以下,那么是否意味着轻伤、或者几万甚至几千的经济财产损失都要按事故进行处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06
答复时间:
2024-12-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工贸处、政策法规处
答复内容:

非常感谢您对广东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造成1人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之规定,对于该情况,可不给予罚款处罚。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具体办案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罚过相当的原则,实施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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