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对广东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管理办法。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关注册工作安排将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请您留意。
2.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您提出的第3个问题,建议进一步描述执业或从业等具体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