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对广东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
2、国家法律法规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类人员取得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规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矿山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任职为矿山的安全总监或者安全部门负责人。该注安师可以算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国家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地下矿山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采矿、地质、机电)可以任职为矿山技术部门负责人,不可以任职为副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