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要求,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20-2021年下达省级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公示(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下达地市和省级用款单位的2020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3055万元、2020年省级特大三防应急救灾资金1329万元、2020年森林防火及航空消防专项资金440万元、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3500万元和2021年省级特大三防应急救灾资金3500万元、2021年森林防火及航空消防专项资金528万元、2021年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3000万元、2021年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2100万元、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500万元,涉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8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级用款单位。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分两轮进行。2021年7-8月,进行第一轮全覆盖检查,以现场检查和线上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对下达资金较多的地市,检查组现场听取了各地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现场审核有关资料;对下达资金较少的地市,检查组线上审核了电子资料。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做好整改。2021年10-11月,进行第二轮重点检查,主要是针对第一轮检查发现问题较多、资料提供不完整、支出进度较慢的地市进行检查,在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各选取了部分地市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问题整改情况。总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使用程序逐步规范。
各地市基本能够落实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能够按照有关采购规定办理。在本次检查中,相关的政府采购流程资料,流程链条基本完整,合同签订规范,物资验收和领用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的程序逐步规范。
(二)资金使用方向逐步规范。
各地市能够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发现挪用专项资金、随意调剂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资金使用用途逐步规范,基本能做到专款专用。对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形成相关资料和台账,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部分地市能够对下达到乡镇、村的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合法、合理、有效使用。
(三)取得的票据等附件逐步规范。
各地市能够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取得的支付凭证、发票等票据基本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账实不符、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的情况。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票中单位为“批”且没有销货清单、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地点和项目名称等)的情况大大减少,凭证附件逐步规范。
三、存在问题
(一)履行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进一步增强。
个别地市对转拨至下级单位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对下拨后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了解不够及时、掌握和监管不够全面。
(二)内控制度执行方面需进一步增强。
个别地市经办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认识不充分,存在取得票据不规范的情况。个别地市对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者零星物资采购程序的不严谨,未及时提供采购流程资料或存在两方比价等情况。
(三)资金支出进度需进一步加快。
个别地市对预算执行不够重视,导致出现资金支出进度慢于序时支出进度的情况,从而影响了省应急管理厅总体资金支出进度。
四、下一步措施
(一)切实增强资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地市要增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流程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分配到下级单位的资金要做好跟踪管理,确保下级单位按计划推进实施,实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内控相关制度。
各地市应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采购流程的管理,并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防范廉政风险。
(三)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各地市应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资金支出,提高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益。各地市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不同预算体系资金和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出现资金沉淀情况出现,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保障各项政策能够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