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提出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严小卫、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装备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明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单位名 (或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 行政处罚 事项 | 作出处罚 时间 | 公开期限 (起止日期) |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913211001413798435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吸取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2017年“11·5”路面坍塌事故教训及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盾构施工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及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细则》等制度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安全风险认识研判不足,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等违法行为,对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粤)应急罚〔2018〕执法-1号
| 罚款 | 2018年10月19日 | 一年(2018年10月19-2019年10月18日) |
严小卫
| 320111********323X
| 作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粤)应急罚〔2018〕执法-2号
| 罚款 | 2018年10月19日 | 一年(2018年10月19-2019年10月18日)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装备分公司 | 91420100675800567A | 未对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岗位责任人员进行考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严格督促盾构司机执行交接班制度,未及时纠正当班脱岗等违章行为;在涌水突泥应急预案中未明确紧急情况下撤人的时机和程序;应急处置不当,未严格执行项目部及盾构分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撤出作业人员,对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2011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粤)应急罚〔2018〕执法-3号
| 罚款 | 2018年10月19日 | 一年(2018年10月19-2019年10月18日)) |
李明
| 340206********0039
| 作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装备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盾构分部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98#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的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岗位责任人员进行考核;事故发生前对盾构机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事故发生时未按《中交二航局佛山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经理部盾构分部应急预案(暂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TJ1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预案编号:TJ1-ZXYA-2015)要求督促盾构分部进行应急处置,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粤)应急罚〔2018〕执法-4号
| 罚款 | 2018年10月19日 | 一年(2018年10月19-2019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