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或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作出处罚时间 | 公开期限 (起止 日期) |
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 |
91430000763287476F | 2017年5月对凡口铅锌矿-750m水平排水泵房进行安全评价时,没有对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检查,没有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给出全面的检查结果。在该泵房地面标高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的高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评价报告对水泵房的评价给出了“符合”的评价结论,与实际不符,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粤)应急罚〔2019〕基础-01号 |
警告和罚款 |
2019年1月21日 |
一年(2019年1月30-2020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