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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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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有关个人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某、伍某某和丁某作出了“处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6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公开起止日期

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91440101MA59LQ4R67

陈全栋

(粤)应急罚〔2021〕2号

1.未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

2.安全距离评价依据不足。

3.漏评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漏评价平面布置单元、堆料场、拦挡坝、其余4个工作台阶和未提出高边坡转运放接危险性及对策措施。

5.在出具的评价报告擅自采信企业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的情况说明作出符合条件的评价结论。

6.在缺少安全费用提取明细及证明材料、缺乏工伤保险购买记录等材料时作出符合条件的评价结论。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2021年1月25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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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3号

1.存在安全距离评价依据不足的行为。
2.存在漏评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3.存在漏评价平面布置单元、堆料场、拦挡坝、4个工作台阶和未提出高边坡转运放接危险性及对策措施的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

2021年1月25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伍**

/

/

(粤)应急罚〔2021〕4号

1.存在安全距离评价依据不足的行为。
2.存在漏评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3.存在漏评价平面布置单元、堆料场、拦挡坝、4个工作台阶和未提出高边坡转运放接危险性及对策措施的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

2021年1月25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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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5号

1.存在安全距离评价依据不足的行为。
2.存在漏评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3.存在漏评价平面布置单元、堆料场、拦挡坝、4个工作台阶和未提出高边坡转运放接危险性及对策措施的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

2021年1月25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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