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中山市嘉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十一条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 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中山市嘉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嘉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4FFTC54 | 张玉红 | (粤)应急罚〔2021〕1号 | 1.新上岗从业人员郑亮辉,岗前培训时间少于24 学时;2. 未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 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0000 元(叁万元整) | 2021年1月4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