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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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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个人出具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并处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冯某某作出了“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了“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黄某某作出了“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作出了“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公开起止日期

梅州市梅正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1441400745520756J

叶漾锋

(粤)应急罚〔2021〕6号

1.《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未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为。
2.《梅州市梅县区雁洋矿业有限公司对坑石灰岩矿扩建年产8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矿地下开采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号:MZYPJ-2020-004)中未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为;未对炸药库总体位置选择相互关系及影响进行安全分析与符合性评价、未按照工艺数据参数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行为;未对粉碎厂和民房进行安全分析及未提取其相关废弃证明等材料时作出符合条件的评价结论的行为。
3.《梅州市梅县区雁洋永福石盘下石场扩建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开采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号:MZYS-2019-004)中未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为;漏评价排土场、储油罐、矿山企业与相邻矿山以及排土场作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未对矿山企业物料量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矿山企业运输道路实际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行为;未提取高压线的权属部门或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和地方政府审批等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符合条件的评价结论的行为。
4.《梅州市梅县区雁洋永福石盘下石场排土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号:MZYS-2021-001)中未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要求配齐相关专业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的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规定。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的规定。
7.《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并处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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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7号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2021年12月2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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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8号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2021年12月2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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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9号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

2021年12月2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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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罚〔2021〕10号

《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MZXZ-2021-006)中未对矿山企业采场顶柱和间柱的设置、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矿顺序进行正确评价、未对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价、未对矿山企业主斜井既提升物料又提升人员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实际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提升装置的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设计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的主斜井、副斜井的现状尺寸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不符提出质疑、未对矿山企业取消-208m水仓后其他中段排水设施与排水系统的合规性与符合性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250m中段的水仓容量与排水管路进行正确评价、未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排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等问题导致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

2021年12月21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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