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3时30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678.67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作出了“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了“55015.56元(伍万伍仟零壹拾伍元伍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作出了“869190.42元(捌拾陆万玖仟壹佰玖拾元肆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止日期 |
王某某 | / | / | (粤)应急罚〔2022〕1号 | 王某某作为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公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活动、爆破进尺超出安全规范要求、违反爆破方案设计要求爆破且未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脱岗、未规范实施爆后检查等事故隐患,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55015.56元(伍万伍仟零壹拾伍元伍角陆分)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
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91440400675245313Q | 张某某 | (粤)应急罚〔2022〕2 号 | 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加剧了隧道拱顶上方土体松动,导致水土荷载超过超前支护承载力后,拱顶上方出现土体坍塌,形成透水通道,水库水体夹带砂土急速涌入隧道,是导致坍塌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 914404001925421024 | 甘某某 | (粤)应急罚〔2022〕3 号 |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所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坍塌透水段的地质条件,且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造成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匹配,是导致施工单位未能及时调整施工工法和支护加固措施的因素之一,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
邓某 | / | / | (粤)应急罚〔2022〕4 号 | 邓某作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项目重大安全风险和违法施工失察,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869190.42元(捌拾陆万玖仟壹佰玖拾元肆角贰分)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914404006964178077 | 米某某 | (粤)应急罚〔2022〕5 号 |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实施超前地质钻探,未向施工单位提供事发区域准确、完整的地质情况;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对未取得水行政许可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施工负主要的直接责任;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代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对珠海市兴业快 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
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1440400721167361B | 曹某某 | (粤)应急罚〔2022〕6 号 | 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人员未按施工控制点及工序要求严格旁站监理,不按规定在岗履职;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调整施工方法、扩大开挖进尺等安全隐患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6月22日右线隧道发生拱顶坍塌后无监理人员到场查勘,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未按规定如实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监理日志》等工作记录;未按工程进度配套数量满足需求的监理人员,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 | 2022年5月5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