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4月18日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工作。期间发现: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3月对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东加油站、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西加油站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涉嫌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之规定。
2023年4月26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20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止日期 |
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91610131MA6URD2K4T | 张超 | (粤)应急罚〔2023〕1号 | 2023年4月18日开始,广东省应急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工作。期间发现: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3月对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东加油站、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西加油站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涉嫌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之规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鉴于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分别就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对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东加油站、广东中粤通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佛冈高岗西加油站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2 个违法行为各处 3500 元罚款。综上,决定对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7000 元(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3年6月12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3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