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协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445200698156022C | 王尊雕 | (粤)应急罚〔2023〕2 号 | 4月18日下午,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与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协华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协华公司存在: 1.擅自篡改3#罐组T301、T302、T303、T304储罐低低液位报警联锁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对控制系统报警值、联锁值设置管理权限。 2.停用设备安全阀超期未检; 3.法定代表人与油库主任为同一人担任,实际控制人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两个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职责交叉和不清晰; 4.未在丁醇储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限空间警示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汽油储罐T301、T302、T303等17个储罐在低低液位之下,存在浮盘落底的情况; 6.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有多处未记录; 7.充装台缺物料标识或不全;充装台采用非金属软管,未定期进行防静电测电阻检测; 8.丁醇管采用非标准法兰盖和非甲类介质的单头螺栓; 9.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10.办公区与生产区未有效隔离; 11.进厂区地塝房无限速标识; 12.罐区现场液位计无上、下限标注; 13.现场仪表(温度、液位)未编号; 14.安全评价报告(编号:楠职安21001GM),2021年2月1日的报告未按照GB/T37243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价。 | 1.针对协华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篡改直接关系重大危险源储罐生产安全的低低液位联锁数值的违法事实,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对协华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针对协华公司油气储罐超低液位操作以及运行中浮盘落底的违法事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对协华公司处7.5万元的罚款。 3.针对协华公司存在的停用设备安全阀超期未检,因其设备已经停用,安全阀超期未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4.针对协华公司未在丁醇储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限空间警示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因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5.针对协华公司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以下事故隐患:“法定代表人与油库主任为同一人担任,实际控制人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两个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职责交叉和不清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有多处未记录”、“充装台缺物料标识或不全;充装台采用非金属软管,未定期进行防静电测电阻检测”、“丁醇管采用非标准法兰盖和非甲类介质的单头螺栓”、“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办公区与生产区未有效隔离”、“进厂区地塝房无限速标识”、“罐区现场液位计无上、下限标注”、“现场仪表(温度、液位)未编号”,鉴于协华公司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已采取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虑到检查中发现的以上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情节轻微,协华公司已及时消除,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合并对协华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 1.针对协华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篡改直接关系重大危险源储罐生产安全的低低液位联锁数值的违法事实,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对协华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针对协华公司油气储罐超低液位操作以及运行中浮盘落底的违法事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对协华公司处7.5万元的罚款。 3.针对协华公司存在的停用设备安全阀超期未检,因其设备已经停用,安全阀超期未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4.针对协华公司未在丁醇储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限空间警示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因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5.针对协华公司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以下事故隐患:“法定代表人与油库主任为同一人担任,实际控制人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两个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职责交叉和不清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有多处未记录”、“充装台缺物料标识或不全;充装台采用非金属软管,未定期进行防静电测电阻检测”、“丁醇管采用非标准法兰盖和非甲类介质的单头螺栓”、“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办公区与生产区未有效隔离”、“进厂区地塝房无限速标识”、“罐区现场液位计无上、下限标注”、“现场仪表(温度、液位)未编号”,鉴于协华公司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已采取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虑到检查中发现的以上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情节轻微,协华公司已及时消除,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合并对协华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 2023年7月12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3年7月12日至2026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