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九项隐患问题:1.未在胶水搅拌池、胶水储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胶水池缺少每处对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所检查的4个胶水搅拌池和1个胶水储罐无对应的的安全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台账;污水池、胶水储罐的安全告知牌安全信息不完整,缺少高处坠落、淹溺等危害及应急处置告知;3.2023年4月15日、6月13日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记录表中,安全确认人员磨相锋签名为他人代签。作业前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记录只有作业前的氧气浓度检测记录,无作业中氧气浓度记录,无硫化氢浓度检测记录。审批表无监护人签字和作业人员现场安全培训记录(含安全技术交底);4.未配置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轴流风机气管长度不足,气体检测仪未按照“每半年检测一次”的要求及时定检;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6.有限空间管理责任制不完善,未规定主要负责人、审批人、作业监管现场的安全责任;7.未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污水站的上下梯台缺少防护栏,梯台过陡,污水池应急处置通道不畅顺;8.2023年2月6日、2023年5月12日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记录日期明显涂改,涉嫌造假,经查分别是2009年1月、2009年2月和2020年11月的培训照片冒充;9.仓库卷筒堆放超过规定高度,且间距不符合要求。
2023年8月11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严奉平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 止日期 |
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 | 91441900666539205F | 陈兆成 | (粤)应急罚〔2023〕3号 | 2023年8月1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九项隐患问题:1.未在胶水搅拌池、胶水储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胶水池缺少每处对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牌;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所检查的4个胶水搅拌池和1个胶水储罐无对应的的安全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台账;污水池、胶水储罐的安全告知牌安全信息不完整,缺少高处坠落、淹溺等危害及应急处置告知;3.2023年4月15日、6月13日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记录表中,安全确认人员磨相锋签名为他人代签。作业前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记录只有作业前的氧气浓度检测记录,无作业中氧气浓度记录,无硫化氢浓度检测记录。审批表无监护人签字和作业人员现场安全培训记录(含安全技术交底);4.未配置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轴流风机气管长度不足,气体检测仪未按照“每半年检测一次”的要求及时定检;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6.有限空间管理责任制不完善,未规定主要负责人、审批人、作业监管现场的安全责任;7.未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污水站的上下梯台缺少防护栏,梯台过陡,污水池应急处置通道不畅顺;8.2023年2月6日、2023年5月12日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记录日期明显涂改,涉嫌造假,经查分别是2009年1月、2009年2月和2020年11月的培训照片冒充;9.仓库卷筒堆放超过规定高度,且间距不符合要求。 | 1.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未在胶水搅拌池、胶水储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 2.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之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之规定。 3.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之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之规定。 | 1.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未在胶水搅拌池、胶水储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2.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之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3.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之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4.对于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6项隐患问题,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3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3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 止日期 |
严奉平 | / | / | (粤)应急罚〔2023〕4号 | 2023年8月1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严奉平作为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存在以下履职不当行为: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之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之规定。 | 1.鉴于严奉平作为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在企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之事实,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严奉平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2.鉴于严奉平作为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在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之事实,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严奉平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综上所述,对东莞市源森纸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严奉平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31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3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