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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6-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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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报告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14号)部署要求,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开展质量抽查工作。期间发现: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对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一车间熔炉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2024年4月26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的规定,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的规定,决定对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公开起止日期

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914301110897469244

杜浩楠

(粤)应急罚〔2024〕1号

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对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一车间熔炉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该项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的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鉴于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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