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广东某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培训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某培训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相关课程的培训学时少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规定,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某培训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培训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学员的签名笔迹前后不一致,存在代为签名的情形,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的规定,决定对某培训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经对某培训公司有关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决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系对某培训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公开起止日期 |
广东某培训有限公司 | / | 张某某 | (粤)应急罚〔2024〕2号 | 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相关课程的培训学时少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规定。 2.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学员的签名笔迹前后不一致,存在代为签名的情形。 | 广东某培训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相关课程的培训课时不足,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广东某培训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学员的签名笔迹前后不一致,存在代为签名的情形,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的规定。 | 对广东某培训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广东某培训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某培训公司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广东某培训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经对广东某培训公司有关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决定对广东某培训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1月4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 26日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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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应急罚〔2024〕3号 | 广东某培训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张某某系对某培训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1月4日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 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