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清远某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艺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除尘房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某工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生产工艺会产生可燃性木粉尘,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及除尘房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某工艺公司的生产车间及除尘房积尘严重,某工艺公司未及时发现,也未及时清扫,未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裁量细则规定,决定对某工艺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6日,某工艺公司缴纳了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该案已结案。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