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严格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核查工作规范。
三、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与颁(换)发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两项工作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档附件: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_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