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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6〕10号 )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6〕10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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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自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规定,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安全条件把关不严、程序不完善、许可信息公示不及时、许可档案建档不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等规定,在建设单位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变更内容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之列的,应当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继续开工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及办理程序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并公布。要在法定时限之内,按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三)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从严把关,逐项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确保颁证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许可条件。

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动态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施工工期进度情况、试运行情况及竣工验收情况等。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并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周期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延期的,由非煤矿山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法向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期间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可将延期、变更事项一并办理。各地要及时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情况,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布。

(三)加强日常风险防控。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高的矿山企业以及群众信访举报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制定矿山执法计划,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有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建档、保管、借阅、查询等工作,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收集与产生的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行政许可决定、证照发放登记表等,按照“一事一档”和“一企一档”的原则立档并长期保存。要抽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对抽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出具虚假信息或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等问题的,要约谈中介机构说明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认真落实许可信息公示及报告制度

各地要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系统,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及时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许可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各地要认真对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自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自查情况随今年年底的工作总结,一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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