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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2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24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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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对照《指导意见》要求,摸清梳理辖区内涉及精细化工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建立涉及精细化工反应的企业(项目)台账,并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将相关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安全许可审查和审批工作,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项目是否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情况纳入审查重点,从源头上把好工艺装置本质安全关。

  三、请各地将摸查情况一一登记建档,按要求认真填写摸底情况报表(附件1),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涉及精细化工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报省安全监管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请各地督促相关纳入风险评估范围的企业抓紧制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指导现役企业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2019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从2020年开始,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请各地将通知迅速转发至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设计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并将各企业是否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作为日常监管内容进行重点督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蔡汉悦,电话:020-83135393,传真:83135920。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2.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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