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最近马兴瑞省长、林少春常务副省长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坚决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下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非煤矿山、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企业对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重视,相关从业人员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认真吸取因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事故教训;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商贸等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坚持管行业安全必须管该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要将使用企业纳入当地重点安全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使用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事故。
二、抓紧摸清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底数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要求,认真组织摸排上述行业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行业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
(一)排查对象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商贸等上述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的品种。
1.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发生产单位。
2.化工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企业。其中,已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6〕121号)进行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不重复排查、统计。
3.冶金、商贸等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具体范围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确定。
(二)风险点危险源分级原则。根据省安委办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下称《工作指南》),使用企业风险分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级标准原则如下:
1.非煤矿山企业。应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5〕38号)和粤安监〔2016〕121号文的风险评估分级方法进行风险分级(D级对应红色、C级对应橙色、B级对应黄色、A级对应蓝色),按两种风险评级方法评定的级别较高者确定其等级。
2.化工企业。应分别按照《工作指南》的风险分析评级和粤安监〔2016〕121号文的风险评估分级方法进行风险分级,按两种风险评级方法评定的级别较高者确定其等级。
3.冶金、商贸等企业。分别按照《关于开展金属冶炼、机械、轻工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6〕3号)和粤安监〔2016〕121号文的风险评估分级方法进行风险分级,按两种风险评级方法评定的级别较高者确定其等级。
(三)建立完善档案。各地市要督促使用企业迅速排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数量、种类和工艺安全状况,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并建档造册,按所属行业类别如实填报《工矿商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市要认真组织企业技术负责人、有关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建立企业风险源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和底数清、情况明。各地市应建立辖区内红色、橙色等级使用企业档案,各县(市、区)应建立辖区内全部使用企业档案。
三、建立使用企业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电子图
各地市要督促使用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企业必须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并落实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各地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省安委会或者本辖区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的整体框架下,将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信息录入《广东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和绘制电子图,并确保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全面准确掌握辖区使用企业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情况,实现有效管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排查管控。各地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周密部署,细化责任分工,加快开展普查摸底、风险评估分级、登记建档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请各地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汇总表》(电子稿)报省局监管二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汇总表》(电子稿)报省局监管三处、《冶金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汇总表》(电子稿)报省局监管四处。《商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汇总表》由各地市收集汇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监管。同时,化工企业还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24号)要求对涉及精细化工反应情况进行排查,并将《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表》报省局监管三处。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应督促指导或转交协调加强管理。
(二)强化监督执法,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市要将本次使用企业排查管控工作与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190号)等文件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排查上述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风险、隐患,确保不留死角、盲区,构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隐患限期整治。对列入红色、橙色风险等级的企业,原则上地级以上市或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注重宣传引导,提升排查管控成效。各地市要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舆情引导的力度,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完善投诉举报系统及奖励制度,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监管二处:王秀文,020-83135927,wxw1103@163.com;监管三处:蔡汉悦,020-83135393,407357453@qq.com;监管四处:伍连明,020-83135382,aqjgec2@163.com)
附件: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