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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8〕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8〕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8-01-1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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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央驻粤企业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判定标准》细分明确了工贸行业领域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场所、工艺设备、操作流程等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具有很强的规范指导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将《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分别传达至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

二、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要求依法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判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瞒事故隐患或者重复出现同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处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有关单位上报的职责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为方便各地、各单位执行《判定标准》,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7〕90号)和《判定标准》制定了《广东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依据及法律责任参照表》(见附件2),供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附件:“通知”原文.pdf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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