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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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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省属企业、行业协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3)实施8年多来,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包括:有的操作项目不再具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重大安全风险,有的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设置较宽泛,随着新业态新情况的出现有一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操作项目没有及时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等。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3号)(附件1)的要求,广泛征求对《目录》的修改意见。

  请各单位于1月31日前将《<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附件2)及其电子版反馈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此函。

  附件: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3号)

  2.《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

  3.特种作业目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月18日

(联系人:任靓;电话:020-83133272;邮箱:gdajjgsc@163.com)


附件2

《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示例)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原目录

修改方向

(增/改/删)

具体修订意见

理由

备注

1

作业类别:应急救援作业

操作项目:矿山救援作业

定    义:指佩用氧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设备,携带救生装置或专业工具,救援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矿山水、火、瓦斯与煤尘、顶板等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作业。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作业。

1.矿山救援队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健康,符合特种作业定义;

2.矿山救援作业专业性强,面临风险大,目前各项法律法规并未对专职矿山救援人员的培训考核、上岗作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3.矿山救援作业具有独立的岗位设置,符合特种作业有关独立性、危险性和特殊性等要求。


2






3






……






  注:1.增加:应写明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并另附报告,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增加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修改:应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并说明理由;

  3.删除:应说明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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