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省属企业、行业协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3)实施8年多来,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包括:有的操作项目不再具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重大安全风险,有的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设置较宽泛,随着新业态新情况的出现有一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操作项目没有及时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等。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3号)(附件1)的要求,广泛征求对《目录》的修改意见。
请各单位于1月31日前将《<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附件2)及其电子版反馈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此函。
附件: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3号)
2.《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
3.特种作业目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月18日
(联系人:任靓;电话:020-83133272;邮箱:gdajjgsc@163.com)
附件2
《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示例)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增加:应写明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并另附报告,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增加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修改:应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并说明理由;
3.删除:应说明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