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107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4〕17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工作,顺利推进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移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现将本实施方案(附件)向社会公告。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相关建议意见的,请于2019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联系人:刘玲平,联系电话;020-83135373;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邮政编码:51006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邮箱:syjtjcc@163.com。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移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移非煤矿山
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
认定职能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107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结合我省实际,为顺利推进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履行厅“三定方案”的法定职责,坚持“公开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将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转移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确保转移的职能“转得出、接得稳、管得好”,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转移的职能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4〕17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涉及省应急管理部门转移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的职能如下:
(一)承担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1.依据非煤矿山企业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进行认定和管理,对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2.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结果的审核、公告、证书及牌匾颁发、撤销、期满复评和管理。
(二)对广东省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出具推荐意见。
(三)承担广东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1.依据工贸行业企业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进行认定和管理,对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2.对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结果的审核、公告、证书及牌匾颁发、撤销、期满复评和管理。
(四)对工贸行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出具推荐意见。
三、转移方式和承接主体条件
(一)转移方式: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按照竞争性的办法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主体承接,制定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经公布方案、社会组织提出承接申请、专家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遴选职能转移的承接主体。
(二)承接主体条件
按照粤办发〔2018〕107号文、粤府办〔2016〕34号文、粤机编〔2012〕22号文、《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承接主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撑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有3名以上(含3名)非煤矿山领域的专职专家(中级以上职称);有3名以上(含3名)工贸行业领域的专职专家(中级以上职称),并建有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5.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6.在全省安全生产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7.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8.有健全的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接期限:社会组织承接本次转移职能的承接期限确定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在承接期内,如国家和省对各项职能工作规定没有新调整的,在转移职能承接期届满3个月前,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对转移职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实际情况,可与原职能承接主体续签相关协议延续承接工作或者重新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和省对各项职能转移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任务安排
(一)组织实施
1.公告。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竞争程序、要约条件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相关社会组织根据公告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承接转移职能的申请,提交承接职能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规定,并作出相应的承诺。如果承接申请主体少于3家的,将采取邀请参加竞争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相关行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承接竞争。
3.初审并公示。省应急管理厅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人员和从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专家组成)对提出承接申请的主体资格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组织遴选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备选承接主体,评审小组采取书面评审与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小组成员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可以增加实地考察程序。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从中遴选1家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名单选定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和终止承接资格的要约条件等内容。
6.事项交接。省应急管理厅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并发文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二)监督评估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广东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定职能转移承接主体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粤安监管四〔2018〕19号)对移交的相关职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
1.制定相关职能事项办理标准和程序。指导承接主体制定有关承接职能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引等规定和要求。
2.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组织制定承接主体实施承接职能情况的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具体工作方案。
3.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体定期反馈执行情况等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按照规定对承接主体执行承接职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事项
1.政策支持。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加强培训。在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监督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承接主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职能“转得出、接得住、管得好”。
3.经费保障。为保证职能转移后工作能顺利、规范的开展,给予承接主体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保障相关日常工作的基本运作。根据2017年以来开展评审组织的情况,预计2020年开展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组织工作××家;认定评审单位××家;企业标准化评审抽查、达标后抽查共计××家(抽查比例20%)。承接主体需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评审单位认定及抽查工作需配置相应的专职专家,经初步测算,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费用、专家劳务费用以及评审、抽查现场等产生的交通、差旅费用和证书、牌匾等办公费用,预算××元专项资金,作为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职能承接主体正常开展工作的基本工作经费。相关经费由省应急管理厅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职能转移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从有利于监管工作和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确保移交工作稳妥顺畅。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办事,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与承接主体的信息互通共享,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
(三)确保改革稳定。转移工作中,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切实在职能移交、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指导、政策支持,完善法制等方面细化工作、强化措施、落实任务。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改革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