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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6项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3项制度修改意见》调查征集活动反馈结果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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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6项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3项制度修改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线上反馈意见3条、线下反馈意见37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说明

  8/9/10三项监督管理制度中部分表述存在问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到底是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还是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使用同一张资质证书,或者独立为各不相同的两张。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简称。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中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样式进行了规定。

  社保在社保查询系统上查询,避免虚假社保

采纳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要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

  请问:(1)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能否担当项目组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从事安全评价是否还需另外指定项目组组长,并由其到现场勘查、拍照?(2)现场勘查的影像资料是否要求将项目组组长和现场勘查记录人员跟勘察现场一起拍照?

部分采纳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现场勘查人员由机构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情况等合理安排。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明确专家的来源(如来自专家库,是否有名单公示)、专家组的人员组成方式(如随机抽取)

采纳

  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中第三条第二款中修改为“(二)现场核查工作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成员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总数应为单数)。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主办处室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内容。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中第三条第二款亦增加上述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建议对专家建立如亲属回避、业务往来利害相关等回避制度(原文仅在现场考核人员工作守则中有)

采纳

  建议在首次申请的提供的材料“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注明以什么单位或者什么官网的证明方有效

不采纳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附件7对此项已作解释:“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可以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因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查询证明形式多样,建议不局限形式。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八条“做出批准决定”改为“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因为不一定所有申请都能得到批准

采纳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八条修改为“分管厅领导在3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该资质申请的决定。”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第一点“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建议修改为: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书面变更申请后××天内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部分采纳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书面变更申请后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办理变更作时限要求,故此处对办理时限亦不作要求。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第四条第5点“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最基本需要有几项、什么样的制度才算健全,建议列出

不采纳

  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是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的体系文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的通知》制定出符合要求的且能够满足安全评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体系文件,此处不必对体系文件具体的内容作出规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第四条第7点结尾多了一个(回车)

采纳

  已修改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第六第2点“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没有讲清楚如何送达,现在便民原则一般要求只让申请人跑一次,建议改为“省级应急管理厅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统一申办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回执

采纳

  此条款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中第十条对应。

  因我省实行网上申报,增加“申请人可在统一申办平台(http://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758333079)自行下载打印回执。”内容。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附件《办事流程》中建议删去电话告知的方式,会占用办事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申请人亦非不会使用网络的普通百姓,互联网时代网站、邮箱告知已经足够

部分采纳

  为了体现便民、高效的办事方式,将此条修改为:通过网站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因我厅并无专门的办事大厅,全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的认可手续都在我厅单一处室办理,其工作量很大,人手有限,故不建议面交材料等直接途径(为了存档,纸质版材料可邮寄),同时也是为了便民及防控岗位风险,建议全部网上申请,网上答复。为了避免怠政懒政不作为等现象,以网上收到申请后的限定时间内答复,否则将以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即可

不采纳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要求,申请机构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为防控岗位风险,基础处拟在厅一楼设置材料受理岗位,并将六项文件中涉及到受理地点修改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应急管理大厦。

  第十一条,删除(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采纳

  该项属于“兜底性规定”,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要求,应予删除。将六项文件等文件中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内容删除。

  建议技术负责人增加年龄范围。目前很多一级评价师均是最早一批认定人员,多数是高校政府人员,多数不从事这个职业,安全技术水平往往低下,影响整个行业从业队伍建设,人才流失

不采纳

  技术负责人须为申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应按照安全评价师相关管理规定从业。

  每个专职人员社保如何落实,文件没有明确,存在很多挂靠

不采纳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附件7中,对专职安全评价师作了规定,“与从业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并由从业单位缴纳“五险”(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办公面积不明确,现在很多都是要组合,办公场所准备分开,加起来才满足1号令要求,这个审查意见没有明确。建议明确

不采纳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文件中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为组合方式的认定本省范围内的办公场所面积。

  建议删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中现场核查下列材料:(p6)(9)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10)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13)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表二》(P27)中现场核查有关要求(10)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1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12)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部分采纳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点现场核查内容中“(9)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10)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属于核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的具体体现。

  删除“(13)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内容。

  建议明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中关于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的时限

采纳

  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中第九条第二款中修改为“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书面变更申请后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建议明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时所需材料。

采纳

  在《安全评价机构变更申请表》中明确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所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建议修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P25、P31两处笔误

采纳

  已修改完善

  建议修改《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四条第(二)款“过程控制负责人”

采纳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点中“过程控制负责人”修改为“质量负责人”

  建议删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增项中的“在资质有效期内且取得资质一年以上的”表述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建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增加(四)标准变更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中未设置有关标准变更需进行认可的规定。

  建议删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二)增项、变更类需提交的材料: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的表述

采纳

  删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第五项第二款第4点内容。

  建议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六、办事流程(四)中增加“检测标准(方法)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文件中未对检测检验方法的变更需要向资质认可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作出规定。

  建议修改在《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实施细则》第八条【书面告知】中“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的规定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建议修改《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中“公开收费收费标准”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建议删除《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扣分标准2】中“不具有与业务相关的”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建议删除《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七条【扣分标准3】 中:“(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书面告知项目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建议明确《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项的对象为安全评价机构

采纳

  将《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前,未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或风险分析记录不全的”

  建议删除《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十一项

不采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建议修改《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项中“风险分析记录不全的”的表述

采纳

  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风险分析记录不全的范围界定不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争议

  五、建议在《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十条【“黑名单”制度】中增加“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的表述

采纳

  在《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十条中增加“(三)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内容。

  关于两个《工作程序》的论证情况

  1)完善办事流程图,理顺流程之间逻辑关系

  2)补充完善制定依据;

  3)完善安全评价《工作程序》中第二部分“审查”部分内容中对专家组和省厅主办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

采纳

  1.完善《工作程序》中流程图各步骤间逻辑关系;

  2.删除制定依据中《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

  3.《工作程序》文件中已对专家组和省厅主办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作出规定:现场评审由现场评审工作组负责,成员由省厅主办处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3名以上专家组成。省厅主办处室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具体的现场评审工作。

  关于两个《办事指南》的论证情况

  补充完善制定依据

采纳

  删除制定依据中《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

  关于两个《业务手册》的论证情况

  补充完善制定依据

采纳

  删除制定依据中《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文件

  关于《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实施细则》的论证情况

  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采纳

  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增加“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名称、企业名称、项目地址、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或检测人员以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等。”内容。

  关于《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制度》的论证情况

  明确对在本省内开展技术服务业务的注册地在外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吊销程序

采纳

  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九条中增加“对涉及撤销、吊销、注销和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行业禁入、记入信用记录的,由负责调查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注册地为外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涉及撤销、吊销、注销和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行业禁入等信息移送负责对该机构资质认可的外省应急管理部门。”内容。

  关于《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的论证情况

  1) 将《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修改为试行;

  2)明确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评分主体。

采纳

  1.将《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修改为试行,并在第十一条内容中加入试行年限;

  2.在制度第四条内容修改为“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扣分方式,按年度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初始总分数为100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本年度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以及行业自律检查等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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