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规〔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 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 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 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完善考试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信息化,供社会公众申请考试、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机构应当实时更新并公开计划考试的考试点考场容量和可预约情况,并确保考试预约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生考核发证申请材料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根据月度考试计划预约考试时间和场地。
(三)考试机构根据培训机构预约情况,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培训机构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发生调整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已安排考试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可另行预约或接受考试机构安排。
第四章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安排在符合国家和省设置标准并经省级或市级考试机构验收通过的考场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点不得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市级考试机构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考试点进行复查,保证考试点设备设施正常。
考试点应当对理论考场进行考生座位编排,座位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随机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实施考试。安排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3名(含)以上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无法承担考试任务的,应当立即向考试机构申请不接收考试安排并说明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不接收考试安排;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接收考试安排。
(一)用电、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下称监控系统)、考试用计算机以及其他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在考试安排的时间前消除并正常使用。
(二)考试安排冲突。
(三)考试机构误派考试安排。
(四)其他特殊情况。
考试点未经同意不接收考试安排、不承担或擅自改变考试安排的,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点成功接收考试安排后,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考场准备工作:
(一)对考场进行清理布置,确保考试设备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考场无安全隐患。
(二)对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进行调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供电稳定。
考场准备完成后,考场贴封条封闭待用。
第五章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通过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行计算机考试。
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实行纸质试卷考试。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题库和试卷按规定实行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复制、留存、对外公布题库、试卷、答案、评分参考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纸质试卷由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按比例随机生成。需进行纸质考试的地市,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由省考试机构负责国家题库试卷的申请提取。省考试机构和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分别安排2名工作人员按照保密等相关规定负责纸质试卷的交接。
第二十条 试卷生成、交接保管等各环节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考试机构报告,并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考试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采集考试密钥。在考试前30分钟,佩戴统一的工作标牌,进入考试现场,对监控设备、计算机网络、考试设备设施和其他考场布置等进行最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试:
(一)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引导考生对号入座。考生未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或经核对身份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布考试规则等有关事项。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开启开始考试状态,并指导考生登录考试系统,输入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做好考试准备。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要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并提醒核对清点试卷,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
(三)监考人员发布开考信号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或实际操作。考试开始10分钟后,监考人员对考生参加考试情况进行核对确认。
(四)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结束考试。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待监考人员确认已收回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考试用计算机或系统出现故障,开考后超过60分钟仍不能进行考试,或考试系统突然中断,经技术处理仍无法恢复原有信息的,考试机构可另行安排考试。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并交考试机构存档;采取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同时密封考试试卷交考试机构阅卷;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人员应当在考评表上签名并交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进行统计密封交考试机构。
采取循环考试形式的,可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考试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当了解考生须知,遵守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可给予警告。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之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应当详细记录交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紧急情况:
(一)大范围作弊。
(二)计算机网络长时间中断、考试设备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考场断电等硬件损害,导致考试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的。
(三)发生严重暴力、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四)考生操作不当或考试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五)其他紧急情况。
监考人员遇到上述规定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考试点和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部分或全部考生考试,采取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控设备在考试期间对考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确保省监控中心可以随时调取视频资料。
各考试点应当确保非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无效数据产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破坏录音录像资料,未经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储存和传播。
全程录音录像应当包括考前考场准备、考生入场和考试全程、试卷密封、考后整理等现场动态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发现各级考试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安排至少两名巡考人员进行现场巡考或通过监控系统远程监视考场情况。巡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
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考试机构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地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以实时监控为主,查阅监控录音录像为辅。
省考试机构发现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纪材料移交有关考核发证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实施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制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考试是指为充分利用计算机等考试资源,不安排固定的考试开始时间,分别计算考生考试用时,考生完成考试并离开考场后,考试机构可继续安排其他考生参加考试的考试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程序
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3.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4.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5.视频远程巡考人员岗位职责
6.样表
附件1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程序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安全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向相应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安排考试,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定并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机构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题。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考试期间,考核发证部门对考试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阅卷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试人员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
(三)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非循环考试)
第一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考生须知),并在考试期间严格遵守。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在候考室等候入场。候考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第三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对号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条 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第五条 实行计算机考试的,考生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操作,不得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考生须在电脑上按照以下流程开启考试:输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确认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无误——点击“开始考试”。
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考生应当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
第六条 本考场已安装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停止考试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第七条 考生如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电脑操作故障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第八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考生确认考试完毕的,应当按下“提交试卷”,“提交试卷”后考生将无法继续答题。考生考试完毕后,必须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开考场。
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待监考人员确认已收回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
考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的,考生应当积极配合考务人员采取中止考试、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
第十条 应当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试设施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围观喧哗,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如遇停电、系统设备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另行通知考试。
附件3
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第一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考生须知),并在考试期间严格遵守。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在候考室等候入场。候考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第三条 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到达指定的操作位置。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 本考场已安装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操作、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停止考试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第六条 考生如遇考试设备故障、器材缺失损坏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第七条 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操作,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灼烫、高处坠落等事故。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和有关考试器材、工具一并交考评人员,经考评人员同意后方可退场。
第九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
考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的,考生应当积极配合考务人员采取中止考试、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
第十条 应当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试设施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围观喧哗,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如遇停电、考试设备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另行通知考试。
附件4
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考试机构安排,组织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条 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第三条 发现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四条 监考时佩戴统一工作标牌,未佩戴的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 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改正。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条 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确认考生是否有效登陆。
第七条 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规则,宣布考试指令。
第八条 监考时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九条 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可给予警告,属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应当详细记录交考试机构处理。
第十条 发生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考试点或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部分或全部考生考试,采取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及时将考生数据上传备份,并确认考试服务器、考试用计算机已自动退出考试系统。
第十二条 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5
视频远程巡考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安排负责通过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巡视考场情况,发现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现场监考人员或本级考试机构。
第二条 接受本单位培训,掌握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条 巡考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试进行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四条 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爱护监控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装设备。一旦发现系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不得更改网络拓扑结构、增加和删除网络设备、更改网络设备参数、将无关移动数据设备接入服务器、在监控系统中下载无关软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考试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修改和外传。
附件6
表一:考试机构月度计划报备表(样表)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1、各地区考试机构每月25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省考试机构报送下月考试计划备案。省考试机构每月3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表格不够可自制,表格为Excel格式。
3、计划时间除计划考试日期外,还需注明拟开考试时段,以便监控。
4、考试科目与国家资格考试平台科目类别一致。
5、考试类型需注明“理论或实操”。
6、考试点为通过验收的考试点。
表二: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计划报备表(样表)
表三:培训机构考试预约申请表(样表)
表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计划报备表(样表)
表五: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纸制试卷交接单(样表)
注:1、在整个试卷交接过程中务必注意严格保密。
2、本表一式两份,省考试机构和地市考试机构各执一份。
表六: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场记录表(样表)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注:1、考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理论由监考人员签名,实操由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如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考试机构。
2、 考试期次应当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一致。本表一个期次一次考试填写一张,不得将不同期次、同一个期次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或第一次考试和补考在同一张表格填写。
3、务必勾选是否为补考。
4、考场情况记录应当写明考试总体情况。考试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注明涉嫌违纪行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包括已提出警告、已上报考试机构(具体联系人)。
5、填写后将表交回考试机构存档。
表七:巡考记录表(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巡考人员现场或视频监控情况均应如实填写。
2、巡考情况记录应当写明考试总体情况。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注明涉嫌违纪行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包括已提出警告、已上报考试机构或考核发证机构(具体联系人)。
3、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4、此表应及时存档。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表十一:
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核发证报批表(考核发证部门)
流水号:
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
表十二:
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核发证报批表(考试机构)
(样表)
流水号: 考核发证部门流水号:
注:样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