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202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30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
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对全省尚未开展特种作业考试的工种,可以通过培训选拔的方式在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中产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参加考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在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指导下,省考试机构负责接收经各地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的材料,并组织资料审查、人员确认,经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将审批通过的人员纳入新一年度考核计划,组织实施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纳入实操考评员库。
已公告入库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由各地市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将自动进入实操考评员库。
第七条 省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准确记录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工种的考评人员安排考试任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第九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受考试机构指派,根据考试安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评审。若发现存在第八条情形的,考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十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二)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
(三)在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四)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五)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监考人员。
(六)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七)经常研究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考试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发现考试机构、考试点、考生或其他考务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考核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在考核评审工作中,应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与接受考试任务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计时等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并签订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对优秀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发现考评能力不足或考核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我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纳入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包括业务能力考察和日常工作评估。市级考试机构应建立相应年度考核标准,每年向省考试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年度考核报告。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察或日常工作评估有一项不符合项,可提请省考试机构从库内移除。经省考试机构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第十六条 市考试机构发现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从事考核评审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属实的,应当报请省考试机构,并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一)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考试机构指派,拒绝参加考核评审工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考评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七)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场地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考试机构安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评审。
第二条 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第三条 发现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应当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四条 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
第五条 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第七条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监考人员。
第八条 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发现考试机构、考试点、考生或其他考务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本级考核发证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在考核评审工作中,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