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精神,2020年7月24日,我厅在门户网站对《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公告。
截至8月23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1份(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意见办理情况如下:
1.关于“三、工作目标”方面,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领域参保企业覆盖率逐年上涨,建议针对建筑施工行业再进行具体的划分,明确实现覆盖的具体实施方案。
处理情况:不采纳。《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作为省级规范性文件不宜作过于细致的分类,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级分类。
2.关于“四、实施要点(一)保障范围”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建筑行业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交叉,两者都是强制性购买保险,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两种保险时交叉部分可以侧重选择在一个保险中实施。
处理情况:不采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3.关于“四、实施要点(二)保障费率”方面,建议把以往不同的行业领域的事故出险概率和事故程度做为分类分级差别费率的一个因素。
处理情况:采纳。《实施方案》“四、实施要点(二)保险费率”相关内容修改为:按照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岗位风险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
4.关于“四、实施要点(二)保险费率”方面,保险费率按浮动的原则操作起来可能较难,建议细化费率浮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建议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大小计事故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细分。
处理情况:不采纳。《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作为省级规范性文件不宜作过于细致的分类,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级分类。
5.关于“四、实施要点(五)事故预防费用”方面,保险机构应当将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5%做为事故预防费用,建议最低比例再适当调高。同时,应对抢险发生的费用进行一定补偿。
处理情况:采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相比而言,事故预防费用已有一定比例调增。《实施方案》“四、实施要点(三)保险责任限额”中明确规定责任限额应至少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部分。
6.关于“四、实施要点(六)保障理赔”方面,建议明确预付赔款的比例。加强事故拒赔管理中保险机构发出的拒赔通知书理由应充分且根据事实可以被生产经营单位认可接受,不能以保险机构单方面提出拒赔作为最终评定标准。
处理情况:不采纳。《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作为省级规范性文件不宜作过于细致的分类,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级分类。《实施方案》“五、职责任务(四)责任部门”中已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保险监管和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强化对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7.关于“五、职责任务(二)保险机构”方面,保险机构的承保服务能力标准较难判断,同时建议将注册资金列为一项能力标准。
处理情况:不采纳。《实施方案》已对偿付能力做出规定。《实施方案》“五、职责任务(二)保险机构”中已明确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特此公告。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