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强化闭环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jt_dzdz@gd.gov.cn。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从严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要完善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制度,并在矿山入井井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举报奖励公告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和治理督办制度。
二要每月排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每周汇总、逐级上报辖区内重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确保及时清零销号。
三要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冒险作业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要立案调查。对发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调查,并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调查情况。
五要处罚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问责。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罚。
六要督办公告。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发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七要复工验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复工复产要严格执行“三个方案”(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风险辨识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四级验收”(上级企业初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县(市、区)政府确认、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五个到位”(确保整治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要求,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彻底消除。
八要依法关闭。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
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安排专人,每周汇总本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情况(附件),并通过“粤政易”中“填表报送系统”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