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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6〕19号)

关于开展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6〕19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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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全监管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气雾剂(又称气溶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排查摸底

按照《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定义,气雾剂产品是指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升的容器内,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沫、粉末、胶束。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气雾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要求填写《气雾剂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建立台帐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气雾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各地要切实掌握有关企业气雾剂产品的填充物(包括内容物和推进剂)等的理化特性,对经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GB30000.4-2013)鉴定属于类别I的气溶胶,或气雾剂产品的内容物、推进剂等主要成分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气雾剂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应按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并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0号)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在相关许可证照中标明气雾剂产品的商品名称,及其内容物、推进剂等主要成分的化学品名称和含量。对于其他填充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气雾剂生产企业或生产场所,也应依照职责分工督促其严格执行《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190号)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执法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从即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督促辖区内填充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气雾剂生产企业参照《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重点检查生产储存场所防火防爆分区与间距、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通风抽风、易燃推进剂的储运及充填室布局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并于2016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情况和《气雾剂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省安全监管局将于适时组织对部分气雾剂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联系人:蔡汉悦020-83135393,传真:020-83135920

   附件:

         1.气雾剂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doc

        2.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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