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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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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08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

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围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建设项目需设置排土场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包含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除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为技术审查机构)承担。

技术审查机构的选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技术审查机构和参加技术审查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出具证明材料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及回采项目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设用地、环评审批材料,尾矿库闭库工程不需要提交第(一)、(二)、(三)项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所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所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复审意见表》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或未能提供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变更,且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规定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在从事作业前,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停建和复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停建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媒体公布停建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复工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及时间、程序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应当由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如上述专家不能参加的,可从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

专家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第三十一条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执行;现场验收结束时,应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查。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四)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五)施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六)验收组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十一)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复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事项的抽查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发20155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等文书参照附件格式制定。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10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1.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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