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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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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规〔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0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广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是指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

  第三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撤销、吊销、注销及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行业禁入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施的除外)、监督抽查本地区现场技术服务、将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等。

  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每3年至少覆盖一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资质认可的处室具体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处室具体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现场勘查情况。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履行技术服务职责情况。

  (四)根据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告知信息,现场查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情况,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跨区域技术服务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适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开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涉及撤销、吊销、注销和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行业禁入、记入信用记录的,由负责调查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对注册地为外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涉及撤销、吊销、注销和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行业禁入等信息移送负责对该机构资质认可的外省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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