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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01-0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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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0日

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评估

  3.2 预报预警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灾区监测

  3.3.4 响应启动

  3.3.5 现场处置

  3.3.6 社会动员

  3.3.7 响应终止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3.5.2 征用补偿

  3.5.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规范,分工明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粤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省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省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港澳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也可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跨年度防治方案(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文化旅游、铁路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居民以及防灾责任人。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关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

  3.1.2 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电话。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立即派员赶赴灾害现场,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开展应急处置。

  3.1.3 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 预报预警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三级、四级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二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由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预报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省气象局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机构。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2)II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立即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3)III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委托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4)Ⅳ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3.3.5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组织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应。

  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起草省指挥部有关文电和领导讲话材料,编报险情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省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省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省委网信办: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

  3.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省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抢险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10.省司法厅: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1.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参与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协调灾区技校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建设。

  14.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7.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并对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修复等工作。

  1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9.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23.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省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省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省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4.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调配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5.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26.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8.省科学院: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9.省地质局:参与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撑服务。

  30.省核工业地质局:参与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撑服务。

  31.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省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32.省能源局: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3.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的指令将省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

  34.省药监局:配合牵头部门协调企业将应急救援所需要药品提供给灾区,保障灾区药品质量安全,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35.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南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6.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东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7.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机构时,协助地方政府向战区提出用兵建议。

  38.武警广东省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受威胁群众。

  39.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导省内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40.团省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企业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装备。

  42.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省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43.广东银保监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44.省通信管理局: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46.省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7.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组织对所辖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对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运输工作。

  48.广东电网公司: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9.省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附件2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设立省专家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信息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省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5.卫生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8.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11.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台办、省港澳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手续。

  12.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3.省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3.2.8 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广东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省(区)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粤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省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省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港澳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省能源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省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省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省(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省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和省公安厅,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公安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部。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

  (2)Ⅱ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

  (3)Ⅲ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4)Ⅳ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以外的本省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灾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1)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本省与国内、国际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灾害后,省指挥部及时组织省地震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地震专家,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国务院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趋势分析。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伍等协助参与救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物资援助和捐赠。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内地赴港澳游客。邻近香港、澳门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准备安置进入内地避震的港澳居民。

  (3)相邻省(区)或我省对口帮扶的省(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或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合省地震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省对地震趋势的研判意见,以及我省支援相邻省(区)或对口帮扶省(区)的有关请示,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根据省委、省政府批示要求,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立即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网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420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规范,分工明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粤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省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省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港澳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也可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跨年度防治方案(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文化旅游、铁路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居民以及防灾责任人。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关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

  3.1.2 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电话。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立即派员赶赴灾害现场,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开展应急处置。

  3.1.3 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 预报预警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三级、四级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二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由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预报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省气象局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机构。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2)II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立即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3)III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委托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4)Ⅳ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3.3.5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组织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应。

  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起草省指挥部有关文电和领导讲话材料,编报险情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省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根据省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省委网信办: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

  3.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省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抢险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10.省司法厅: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1.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参与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协调灾区技校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建设。

  14.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7.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并对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修复等工作。

  1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9.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23.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省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省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省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4.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调配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5.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26.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8.省科学院: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9.省地质局:参与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撑服务。

  30.省核工业地质局:参与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撑服务。

  31.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省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32.省能源局: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3.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的指令将省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

  34.省药监局:配合牵头部门协调企业将应急救援所需要药品提供给灾区,保障灾区药品质量安全,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35.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南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6.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东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7.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机构时,协助地方政府向战区提出用兵建议。

  38.武警广东省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受威胁群众。

  39.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导省内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40.团省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1.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企业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装备。

  42.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省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43.广东银保监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44.省通信管理局: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46.省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7.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组织对所辖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对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运输工作。

  48.广东电网公司: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9.省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附件2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设立省专家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信息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省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4.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5.卫生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8.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11.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台办、省港澳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手续。

  12.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3.省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3.2.8 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广东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省(区)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粤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省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6)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7)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8)研究决定全省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港澳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省能源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省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省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省(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省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和省公安厅,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公安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部。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

  (2)Ⅱ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

  (3)Ⅲ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4)Ⅳ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以外的本省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灾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1)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本省与国内、国际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灾害后,省指挥部及时组织省地震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地震专家,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国务院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趋势分析。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伍等协助参与救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物资援助和捐赠。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内地赴港澳游客。邻近香港、澳门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准备安置进入内地避震的港澳居民。

  (3)相邻省(区)或我省对口帮扶的省(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或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合省地震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省对地震趋势的研判意见,以及我省支援相邻省(区)或对口帮扶省(区)的有关请示,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根据省委、省政府批示要求,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立即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3.2.8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网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省委外办:配合做好在粤外国侨民在地震灾害中有关受灾、伤亡等情况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沟通通报。

  3.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省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6.省教育厅: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9.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10.省司法厅: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1.省财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1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6.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7.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8.省商务厅: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9.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2.省国资委:负责协调省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省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3.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4.省广电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25.省医保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26.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8.省科学院: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9.省地质局: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0.省核工业地质局: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1.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为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省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32.省能源局: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对灾区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33.省粮食和储备局:将省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

  34.省药监局:紧急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前往灾区,保障灾区药品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35.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南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6.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东部战区驻粤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7.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8.武警广东省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9.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40.团省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省能源集团:负责所辖发电企业电力生产安全和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

  42.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企业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

  4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省内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44.广东银保监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45.省通信管理局: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46.省地震局:负责提供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度;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7.省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8.广东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49.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省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50.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51.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52.省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省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地震监测组

  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省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五)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参加,负责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震局、广东银保监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省委外办牵头,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公安厅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在粤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省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设施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委、省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市、县党委和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省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南航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预报台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救助准备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各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省减灾办报告。

  (6)省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级以上市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组织协调民兵、武警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对省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会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或3万户以上、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级以上市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省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级以上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级以上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级以上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省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应急管理厅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省应急管理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绩效。省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省级和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设施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通信保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7 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省(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省委外办:配合做好在粤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省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3.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5.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工业受灾情况。

  8.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9.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省发展改革委、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省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省水利厅: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农业受损情况。

  18.省商务厅: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19.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省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向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22.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3.省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受灾地政府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

  25.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有关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用。

  26.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省能源企业受灾情况。

  27.省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8.省药监局:负责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29.广东银保监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3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省通信行业受损情况。

  31.省地震局: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32.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及有关设备;及时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34.南航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35.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6.武警广东省总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7.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8.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含受灾人员心理救援);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2.3 地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电力企业

  2.6 专家组

  3 风险评估

  3.1 电力系统风险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

  3.3 社会民生系统风险

  3.4 风险防控

  4 情景构建

  4.1 电力系统情景

  4.2 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4.3 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5.2 预警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6.2 应急响应

  6.3 任务分解

  6.4 应急联动

  6.5 现场处置

  6.6 社会动员

  6.7 应急评估

  6.8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恢复重建

  8 信息发布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9.2 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9.4 技术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交通保障

  9.7 电源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编制

  10.2 预案备案

  10.3 预案演练

  10.4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当省内发生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大面积停电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防抗结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综合防范能力。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4)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以后,南方能源监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

  省政府设立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组织、召集事发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和相关工作部署;

  (2)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导向工作;

  (4)向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应对情况;

  (5)督促落实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组成:

  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能源局局长,南方电网公司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林业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铁投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电网企业),广东省能源集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南方分公司、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发电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1.2 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立即调整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能源局负责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分工见附件3。

  2.2 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负责省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能源局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联席会议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大面积停电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5)办理省联席会议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6)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7)承担省联席会议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联席会议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指挥中心应加强督促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联席会议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网调度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6 专家组

  省指挥中心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省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防范和应对目标。

  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主要分为电力系统风险、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和社会民生系统风险等三个方面。

  3.1 电力系统风险

  3.1.1 自然灾害风险

  暴雨洪涝、热带气旋、强对流天气、雷击及冰(霜)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电网遭受破坏或连锁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2 电网运行风险

  电网设备故障,电网设计方面的不足及电网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稳定性,电网控制、保护水平与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难以实现有效匹配等因素导致或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1.3 外力破坏风险

  蓄意人为因素、工程施工、电力网络安全事故等外力破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风险

  城市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对电力的依赖性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对城市生命线工程造成较大威胁,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3 社会民生系统风险

  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对商业运营、金融证券业、企业生产、教育、医院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冲击。

  3.4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加强坚强局部电网建设和协调力度,持续提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风险管控机制,优化电网规划布局和应急电源点建设,实现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全过程管理。

  3.4.1 协同治理

  省指挥中心要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面临的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3.4.2 信息共享

  省联席会议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共享机制。以省电力应急指挥平台作为支撑,省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建立电力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的风险共享机制,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3.4.3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4 情景构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常见应急情景包括电力系统情景、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和社会民生系统情景等三个方面。

  4.1 电力系统情景

  南方区域主网重要枢纽变电设备、关键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南方电力系统失稳甚至解列,广东电网孤网运行,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大量动作,损失负荷超过广东负荷的30%以上,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分片运行,局部地区电网停止运行,引发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

  4.2 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1)重点保障单位:党政军机关、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停电、通信中断、安保系统失效等。

  (2)道路交通:城市交通监控系统及指示灯停止工作,道路交通出现拥堵;高速公路收费作业受到影响,造成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城市轨道交通:调度通信及排水、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列车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4)铁路交通:列车停运,沿途车站人员滞留;铁路运行调度系统及安检系统、售票系统、检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5)民航:大量乘客滞留机场,乘客因航班晚点与机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6)通信:通信枢纽机房因停电、停水停止运转,大部分基站停电,公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7)供排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无法正常供应;城市排水、排污因停电导致系统瘫痪,引发城市内涝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等。

  (8)供油:成品油销售系统因停电导致业务中断;重要行业移动应急电源和救灾运输车辆用油急需保障。

  4.3 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1)临时安置:人员因交通受阻需临时安置。

  (2)高层建筑:电梯停止运行,大量人员被困,引发火灾等衍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商业运营:人员紧急疏散过程中发生挤压、踩踏,部分人员受伤。

  (4)物资供应:长时间停电导致居民生活必需品紧缺;不法分子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5)供气:部分以燃气为燃料的企业生产及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6)企业生产:石油、化工、采矿等高危企业因停电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甚至引发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7)金融证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交易结算,信息存储及其他相关业务中断。

  (8)医疗:长时间停电难以保障手术室、重病监护室、产房等重要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持续供电,病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9)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如遇重要考试,可能诱发不稳定事件。

  (10)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断,影响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信息发布。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与电力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所管辖的水电站大坝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

  5.2 预警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完善电网运行风险预测预警报告及发布制度,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研判机制。

  5.2.1 预警发布

  (1)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南方能源监管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2)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同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向省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和专家进行会商,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人民政府。

  5.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交通、通信、供水、电力、供油等行业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燃料。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公安、交通、供电、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联动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将影响范围、停电负荷、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停电情况、事件级别、可能延续停电时间、先期处置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南方能源监管局报告,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涉及跨省(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南方电网公司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2)事发地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指挥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省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3)南方能源监管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同时通报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2 应急响应

  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6.2.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①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②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建议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指挥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会商会,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综合评估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应对措施。

  ②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事发区域指导应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批示及事件发展态势,省能源局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应对工作。

  ③省能源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省政府,分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事发地需求、应急救援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能源局通报有关情况。

  ④根据受影响地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相关单位增派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⑥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支援。

  ⑦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6.2.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①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②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③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建议省联席会议召集人报请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省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商会,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商,传达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综合评估事态发展趋势,协调落实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现场指导应对工作。

  ③根据事发区域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增派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

  ④省能源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省政府,分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⑤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事发地需求、应急救援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能源局通报有关情况。

  ⑥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6.2.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②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③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④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由省能源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省能源局组织有关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传达省政府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落实相关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省能源局牵头,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省能源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情况、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省政府,分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④其它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⑤省能源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2.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①全省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②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③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④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2)启动程序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由省能源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省能源局组织有关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传达省政府指示批示精神,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部署相关应对措施。

  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省能源局,有关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省能源局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情况、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起草相关简报并报省政府,分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④其他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⑤省能源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停电事件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6.2.5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 任务分解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1)有关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3天、5天和7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具备抢修条件的,电网企业抢修队伍力争分别在2天、3天和5天内恢复城区、镇和村供电。

  (2)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尽快恢复党政军重要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要通信机楼、自来水厂、排水、地铁、机场、铁路、医院等重要电力用户、中心城区的电力供应。

  (3)有关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迅速组织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重要电力用户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区域、重大关键设施设备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重要负荷正常供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1)重点保障单位: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道路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行监测,及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并实施公路紧急调度。道路管理、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清理路障。

  (3)城市轨道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地铁出入口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启用紧急排水系统;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

  (4)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车站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铁路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转移疏散;为车站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发布停运等相关信息。

  (5)民航: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维护机场候机大厅等区域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航空调度,保障民航飞机航行及起降安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启用应急备用电源,保障塔台及设施设备电力;组织人员转移疏散;为机场滞留人员协调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发布停航等相关信息。

  (6)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并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要机楼提供应急保供电。

  (7)供排水:供水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

  (8)供油:油气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重要用户保供电所需应急用油的保障工作。

  6.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1)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安全、交通引导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安置点实施救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应急交通运力转移受灾群众。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置点的消毒防疫工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网企业为临时安置点提供应急保供电服务。

  (2)商业运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维护正常秩序。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救助。

  (3)物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物资供应价格的监控与查处。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所需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调拨与供应。

  (4)供气:供气企业及时启用燃气加压站自备应急电源,保证居民燃气供应。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城市供气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

  (5)企业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电网企业为石油企业提供应急保供电。石油企业负责组织生产系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金融证券: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秩序。金融机构启用应急发电措施。有关电网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应急保供电。必要时,金融管理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金融机构防范、处置大面积停电造成的金融风险问题。

  (7)医疗: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指挥机构、医院、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保障应急供水、供油、通信、交通等。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安抚及疏散,必要时,协调商务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应急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学校校园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9)广播电视: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启用应急保障电源。有关电网企业及时恢复供电。必要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供电。

  6.3.4 公众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公众要保持冷静,听从应急救援指挥,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及时通过手机、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了解大面积停电事件最新动态,不散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公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户内:拔下电源插头,关闭燃气开关,减少外出活动。在电力供应恢复初期,尽量减少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2)公共场所:打开自备的手电筒或手机照明工具观察周边情况,按照指示指引有序疏散或安置,避免发生挤压、踩踏事故;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3)道路交通:主动配合道路交通疏导,为应急救援、应急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预留救援通道。

  6.4 应急联动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应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应急联络对接机制、重点目标保障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等。

  (3)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及援助物资装备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各有关单位、各电力用户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6.7 应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省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省指挥中心组织开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7.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者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7.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受损设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家能源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和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 信息发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9.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9.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单位)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9.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9.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求。

  9.7 电源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及电力企业应做好电力系统应急电源规划布局,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增强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编制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本企业(单位)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备案

  各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0.3 预案演练

  省指挥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合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结合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10.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11.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1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6〕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3.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4.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全省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2.广州、深圳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附件2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省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省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管控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媒体报道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大面积停电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3.省教育厅: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学校(不含技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依法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协调处理突发事件涉及的无线电干扰事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依法监控公共信息网络。

  6.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省财政厅: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技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威胁电力设施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处置。

  1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正常应急供水、市政照明及城市主干道的路障清理等工作,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工具,疏导滞留旅客,优先保障发电燃料、应急救援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公路、水路运输;指导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13.省水利厅:负责及时提供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信息;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省具备应急发电条件的小型水电站提供应急电源。

  14.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与应急调度工作。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停电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供电保障。

  16.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救灾灾害救助工作。

  1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大面积停电区域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省广电局:负责及时启用应急广播电视输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开展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1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衍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支持有关单位防范、处置、化解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问题。

  20.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药品等重要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和粮食的应急供应工作。

  21.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22.省林业局:协调电力抢修中林木砍伐工作。

  2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为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进口物资装备提供通关保障。

  24.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组织疏导、运输机场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等的空中运输。

  25.南方能源监管局:核实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信息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同时通报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强化电力企业应急工作的监管,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7.省气象局:负责开展重要输变电设施设备等区域气象监测、预警及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28.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9.武警广东省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0.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全省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火灾预防管理工作。

  31.省铁投集团:负责协调受委托运营单位组织疏导、运输所辖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

  32.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组织疏导、运输所辖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所辖铁路运输。

  33.电力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负责维护本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做好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修复受损电力设施;加强对所辖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附件3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电力恢复组

  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广播电视局、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油、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

  4.社会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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