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办〔2021〕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珠海石景山隧道“7·15”透水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在建涉水地下工程安全防范,严防类似事故发生。请各地、各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在建涉水地下工程做好如下工作:
一、全面摸清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首要职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涉水在建地下工程穿越地层的水文地质状况和风险隐患,对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地质状况不清不详或者存疑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补充勘察,及时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化相关处理措施,为科学做好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安全风险辨识等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确保施工安全。
二、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单位要将涉水在建地下工程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等,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组织论证。对在此之前已按照规定完成编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合规、安全措施是否具体可行、危险因素识别分析是否合理全面、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重新复核,如存在不符合的,或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完善相应论证审批程序。特别是对爆破方案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检查。
三、加强隧道施工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建设项目要将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作为必要工序纳入施工组织管理,对于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单位应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动态评价预测、施工监控量测,强化数据互通、分析与应用,科学指导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加强关键指标的监测、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围岩稳定程度和支护受力、变形等动态信息,监控量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评估,出现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置,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四、全面排查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各地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自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严格按照审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于因压缩工期需要加快施工进度的,应重新编制、报审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对爆破方案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停工检查,爆破作业每班不能超过10人。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有效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全面开展应急知识培训,认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响应、高效处置、有力救援。
六、严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控。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完善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手续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严格落实在建涉水地下工程人员安全教育和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自动定位信息建设,准确掌握地下人员位置信息,保证通信联系畅通。
近期,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行业监管部门对全省在建涉水地下工程进行初步摸查。各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代建局、广州铁路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铁集团等单位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底数、建立台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个一个查、一个一个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代建局、广州铁路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铁集团等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动态掌握本行业领域在建涉水地下工程“六项措施”落实情况,认真抓好监督指导,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推动落细落实落具体。各地以市为单位,由安委办统一于7月31日前将自行查出的新在建涉水地下工程参照附件1报省安委办(省已排查出的不需再报送,各地市行业监管部门在将名单和六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同级安委办的同时,也要报对应的省行业监管部门),并分别于8月1日开始按照附件2的要求,每隔7天报送“六项措施”落实情况(每项要求落实情况由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核查,上报时要注明是否落实到位;对已完成的要求报送一次后不需再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林基深、于虎、李伟权,联系电话:020-83135934、18602021222、15626298454、13560075056,联系邮箱:yjt_gdsawb@gd.gov.cn。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