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和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制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 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省安委会下设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问题。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建议。广州、珠海、佛山、韶关、惠州、东莞、江门、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重点化工地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各有关地市安委会负责。
2.修订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职责。
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3.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广东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省各市、县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责任单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5.各地区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县、储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的专业监管执法和技术检查力量,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人、6人、4人。
责任单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严格控制处于粤北生态发展区的化工园区发展重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和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严控高风险项目通过产业转移落户。
责任单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7.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实施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间距不足等重大隐患清零,实现问题隐患闭环整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安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安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8.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配齐应用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雷电预警“四个系统”,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全部达到中、低风险等级。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分工负责。
9.防控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对涉及过氧化、氟化等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涉及反应热风险的精细化工企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10.落实国家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标准,组织开展涉及苯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等生产使用,涉及液态烃、硝化棉等储存装卸,涉及重氮化、氯化等重点工艺的安全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11.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综合大型装置、高危装置、服役年限等因素,确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等级,督促建立“一装置一策”方案,分类实施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等整治措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配合。
12.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高风险设备材料法定检测与企业检测实际相适应的具体规范。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13.分步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消防设施改造整治,逐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两支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的指导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培养一批消防安全管理的“明白人”,重点检查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整治防火间距、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等突出隐患问题”。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配合。
14.制定出台《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和安全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15.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对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配备满足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检查人员、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人员。
责任单位: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负责。
16.推进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风险等级“两集一低”总体目标,推动各地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实施“一线三排”、“四令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17.健全完善化工园区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推动安全监控和应急指挥中心、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消防设施(特勤站)等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
责任单位: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负责。
18.编制并落实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和入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责任单位: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负责。
19.实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加强园区治安反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管控,强化园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确保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20.推动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园区封闭化管理系统,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企业关键安全技术参数实时监测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数据、重点场所监测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监控、动态监测、自动预警和可视化管理。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工负责。
21.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实现外部隐患清零,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完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管控措施,强化地企联动,全面排查管道内外检测、腐蚀防护等本体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更新改造问题隐患集中管段,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22.加快推进有危险化学品车辆集聚风险区域专用停车场建设。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督促各地党委政府落实。
2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常压液体危险
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港口企业储罐区等重大风险。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24.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以及铁路接轨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整顿、清理、关闭。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省内其他直属海关、民航广东监管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25.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三、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26.深化运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合力推动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重点石化企业等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27.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深入推进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落实线上线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安全管控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28.推进基于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29.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推行“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分级分类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等开展精准指导帮扶。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30.实施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三类重点人员的轮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3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突出监管人员队伍的业务能力培训,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32.支持相关高校在一级学科“安全科学与工程”或“化学工程与技术”之下自主设置“化工安全”二级学科。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推动化工安全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33.对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和基础设施进行升级,区分特别管控(红色)、重点关注(黄色)和一般监管(绿色)。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34.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部、省、市、县、园区与企业上下贯通、联网管控,推动跨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工负责。
35.扎实推进我省“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1个试点化工园区和10个试点企业应用场景建设和重点任务实施,全面推进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人员定位、智能巡检等应用场景的建设应用,构建“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的基本框架,打造若干企业级、园区级平台,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6.充分依托粤商通等平台,继续推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与化学品登记系统深度融合,形成统一企业应用端。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7.统一采集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和化工生产、医药制造企业基础信息,建成支撑广东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底层数据库,实现企业统一登陆使用,统一风险监测预警闭环管理,统一生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二维码,全面施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六、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任务措施进行细化,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进度、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动员部署。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级安委会,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细化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办。
(二)排查整治(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重点任务,按照本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和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集中治理工作任务如期完成。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级安委会,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三)总结验收(2023年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集中治理工作报告并于2023年1月底前报省安委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结合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措施、时限,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倒排进度,逐项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创新工作方法,完善重点保障制度措施。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同时,要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保持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地要把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全面提高治理成效。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调度指导,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对市级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