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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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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别是陆续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调研、排查摸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可适用范围把握不准确、安全评价要求不明确和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全省推进工作整体进展缓慢。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实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包括其中列入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使用单位(单元),以下统称“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纳入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使用企业所属行业应同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所列行业的大类、中类、小类和详细说明。

  (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所列的75种化学品且使用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使用量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年设计使用量依据化工装置的设计文件核定,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未核定的,依据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核定的年使用量确定。年实际使用量依据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前3年每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确定。

  (三)同一企业内,符合上述第(一)项适用行业目录范围的相同或者不同生产装置(生产线)使用同一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应合并计算。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介质、溶剂等在化工装置内循环使用的,使用数量以实际投用的数量核定,不累加计算。在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参与化工生产过程的,以稀释前的实际使用量计算,不含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的数量。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评价范围,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安全评价范围。对仅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其安全评价范围应涵盖整个企业;对从事跨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安全评价范围应涵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的使用单元或区域及相关联的内容。

  (二)安全评价依据。在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的规定执行;使用企业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使用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照《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的各项条件进行逐项评价,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使用企业化工工艺是否为工业化生产、是否为国内首次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等情况,应当对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严格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培训考核内容应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使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许可条件审查把关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要求,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使用企业提交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认真审查,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详见附件)要求逐一核实,如实提出现场安全核查意见。

  对于新、改、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应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次申请或者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五、按时完成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首次颁证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的条件要求、程序和期限。明确2013年5月1日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使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仍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应当依法申领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督促使用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实施好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首次颁证工作。

  六、加强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管理和使用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一)安全使用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即对一个使用企业只核发一张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副本的许可范围上应详细载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可精确到厂房、生产线、装置)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同一使用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应在使用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每个使用场所地址及其对应的使用品种、年使用量。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注销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各地要将辖区内使用企业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发现使用企业有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此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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