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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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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修改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修改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与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市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公布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修改为“市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方案,在征求批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需新增设批发企业布点的,须提供批发企业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拟建自有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证明资料,由市级发证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调整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修改为“需新增设批发企业布点的,须提供批发企业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拟建自有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证明资料,由市级发证机关征求批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以上修改后的条款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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