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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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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2022〕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调整后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换证时仍继续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涉及柴油生产、储存安全条件纳入评价范围,在许可范围中载明为“柴油”。

  二、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已包括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载明“柴油”。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不包括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上述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重新开展安全评价。

  三、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企业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柴油行为的,若在役柴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的,应参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好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工作。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将前期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评价的参考。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监管执法等工作提出的隐患问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建等情形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时,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相应设备设施仅符合生产、储存柴油[闭杯闪点>60℃]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见附件),承诺实际生产、经营、储存柴油的物理属性、危险特性等信息与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保持一致。

  六、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上述企业及时登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和“安全信息码”,完善化学品“一书一签”及安全信息二维码印刷、粘贴、挂栓等工作。

  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上述企业按规定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涉及新增重大危险源的,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八、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柴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辖区有关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手续。对逾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严格查处涉柴油非法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实施行刑衔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调度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安全承诺书(样式)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15日

  (联系人:蔡俊豪,联系电话:020-8313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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