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法制办审核,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粤安监〔2012〕20号)。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