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将省IV级救灾应急响应提升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粤减灾〔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针对当前暴雨洪涝灾害,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省减灾委决定于9月8日8时将省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提升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或调整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紧急转移安置涉险人员,及时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全有序恢复生产生活。响应期间要加强灾情统计报送,重大工作部署和较大险情灾情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减灾办。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