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4号,附件3)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附件4)。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明确考试收费执收单位,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考试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考务费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考试费主要用于地方考试机构建设、考试点设备及耗材购置、维护以及考试场所租赁和考核员劳务费等考试成本支出。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通过我省非税收费系统进行收费,省级考试机构每季度统计各地考试人数和收费情况,向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申请出具缴款码,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收费执收单位根据缴款码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考务费全额缴至中央国库。
三、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对接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考试收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完善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四、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确定专人负责考试收费工作,做好考试收费政策宣传,督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机构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特别是对已完成培训但尚未报名考试的学员,主动告知学员考试收费政策,妥善处理过渡期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考试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五、自2025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