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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5-10-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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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预警数据在自然灾害态势分析、综合应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和数据局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广东省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数据应用管理工作。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综合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预警数据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态势分析、综合应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更新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工作规则》《应急管理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数据(以下简称“监测预警数据”)的归集、更新、共享、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海洋灾害、地震灾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底图界线、地形地貌、水系、道路、铁路、遥感影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生产、管理及应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更新和管理等,并积极促进其共享应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数据包括:

  (一)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数据。

  (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风险区域降雨量、台风中心气压、短时强降雨强度、河道水位与流量、水利设施水位、地震波形、地壳位移形变、滑坡体位移、沿海潮位、风暴潮增水幅度、热点异常信息、空气湿度等各灾种监测数据。

  (三)自然灾害风险预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暴雨、高温、寒冷、冰雹、灰霾、雷雨大风、台风预警信息、气象干旱、农业灾害、洪涝、内涝预警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与影响范围预警信息、海浪、风暴潮、海啸、赤潮预警信息、发震时刻、震中位置、震级大小、本地烈度、预警等级和预警时间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等数据。

  (四)有关承灾体数据。包括承灾体类型、承灾体空间属性、承灾体功能属性、承灾体时间属性、承灾体其他属性等数据。

  (五)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数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档、自然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设备设施、物资等数据。

  第六条 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地质、林业、地震、交通、住建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与省政务和数据局,共同建立监测预警数据归集、更新、共享、应用、会商研判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共享应用监测预警数据,对自然灾害实施联合监测预警及风险研判。

  第二章  数据归集

  第七条 监测预警数据由数据产生部门组织编制、发布资源目录,并及时归集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和数据局牵头负责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构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数据专区(以下简称“数据专区”),横向整合各有关部门涉及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数据。通过统一数据标准与共享机制,形成覆盖多灾种、全要素的动态数据专区。

  第八条 省气象局负责归集我省短时降雨量、温湿度、大风风速等气象致灾因子监测数据,与天气专项预报、天气趋势预报、气象数值预报、强对流天气短临预警等气象短期与短临预警产品等动态预警数据。

  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归集我省河道水情、水库水情及水利设施视频监控等水旱致灾因子监测数据及河流淹没图、洪水风险区划、旱警水位等水旱灾害预警成果数据。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归集数字高程模型、工作底图界线、遥感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数据及重点防御区划定成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成果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归集沿海潮位、海浪浪高数值预报与观测数据、海风风速风向数值预报与观测数据等海洋致灾因子监测数据及海浪预警成果、风暴潮预警成果、海啸预警成果、赤潮预警成果等海洋灾害预警成果。

  第十二条 地质、林业、地震、交通、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归集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数据。

  第三章  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监测预警数据均应动态更新。静态监测预警数据按规定的周期和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动态监测预警数据通过接口查询方式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数据更新工作规则并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实施涉及监测预警数据更新,相关数据更新要及时同步至数据专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省政务和数据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数据专区数据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提供年度标准化工作底图界线服务,实现在“一张底图”上开展基础数据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监测预警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数据采集自检和逐级数据质量审核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做好技术规范制定、软件系统支撑等工作,并及时将数据纳入数据专区进行汇聚共享。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数据横向汇聚共享依托数据专区开展,推进监测预警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监测预警数据由数据产生部门依托省级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开放,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数据除外。

  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上述数据专区建设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融合平台(以下简称“融合平台”)。融合平台通过融合分析应用各有关部门监测预警数据形成综合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分级部署至相应的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镇级进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坚持需求导向,按照有关数据共享工作规则,分类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一)共享资源目录中的数据,由数据需求部门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数源部门开展审批和共享工作。

  (二)融合平台分析处理后形成的数据成果,由省应急管理厅进行编目挂接,由数据需求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共享申请,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开展审批和共享工作。

  (三)数据经融合平台归集、分析处理后,按程序主动回流至省级行业部门和有条件的市县级行业部门。

  (四)数据主管部门要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数源部门积极支持有关政府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等在灾害风险源头防控、重大灾害隐患排查整治、避险转移、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开展数据开发应用,充分释放监测预警数据资源价值。

  (五)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可以先行共享有关监测预警数据资源,在紧急情况结束后3日内,向数源部门补办共享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 融合平台通过数据专区接口、移动APP、短信平台等渠道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承灾体受灾风险信息,推送至有关单位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应用。

  第二十三条 数据需求部门需规范使用获取的共享数据及成果,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直接或以改变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及监测预警数据生产、处理及应用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明确产生的监测预警数据以及数据的共享属性;省政务和数据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监测预警数据共享应用情况进行数据资源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省级层面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牵头汇总作用,及时掌握监测预警数据更新及应用情况。各有关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加强本行业基础数据更新应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监测预警数据调查采集、挖掘分析、产品制作等技术规范,推动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体系。在数据归集、更新、共享、应用等环节,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源部门、需求部门均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数据传输、存储、应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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