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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必将促进我国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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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确立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条例》出台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必将促进我国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市场主体的关切,在企业开办和注销、企业投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积极成效。《条例》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更具有普适性、指导性的法规制度,将为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指引作用。

  一、界定“营商环境”的定义,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的原则

  营商环境涉及方方面面,《条例》对“营商环境”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营商环境”明确定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一定义将营商环境明确为“软环境”,不涉及基础设施、环保等“硬环境”。这就表明,优化营商环境要重点解决的,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软环境”,而不是基础设施、环保等方面的“硬环境”,《条例》应着重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规定。同时,《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这既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为各地区、各部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相关改革举措指明了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

  二、破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出台引发了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在于《条例》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一视同仁的核心理念,坚决破除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条例》在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依法有权平等进入。根据上述规定,一些以往对市场主体并未实现全面开放的领域可能随着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动态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向市场主体敞开大门,这将有利于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在平等获取要素方面,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人力资源、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亦离不开政府部门在政府资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资质许可、职称评定等方方面面所提供的公平待遇,《条例》明确国家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主体依法取得生产要素及优惠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仅将营商环境所依赖的资源、政策条件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同时将强化生产要素获取的竞争性,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取得广阔竞争天地的同时,也对自身竞争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我国的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但办事难、办事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践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存在缺乏统一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以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抓手,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打破“信息孤岛”、消除“数据壁垒”。《条例》对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数据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等作出了规定,力争“让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少跑腿”。三是持续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针对行政许可过多,有些地方和部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也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四、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公平公正的监管执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近年来,市场主体对监管缺失、执法随意、执法“一刀切”“一阵风”等问题反映强烈。《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从以下方面维护良好竞争秩序: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规则。《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条例》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针对有的地方监管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年终考核时就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三种特殊情形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总体来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在推进营商环境改善优化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果,此次《条例》的通过,意味着全国范围内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制度的初步形成,将来如何实现基本制度与具体规范的整合落地,会是业界和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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