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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0-05-1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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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需求,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对《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明确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修订和完善《实施办法》是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见效,更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必要之举。

  二是防范风险、预防事故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12日发布)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当前,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较其他行业安全风险高,有必要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这八大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12日发布)。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

  原《实施办法》共17条,修订后共15条。主要亮点有:

  (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本次修订针对一些保险公司只卖保险、没有服务,预防技术服务层次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企业投保积极性小等问题,修改原第五条、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四)明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本次修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五)删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规定,鉴于国家已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删去原第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内容。

  (六)修改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变化,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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