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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1-08-2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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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2020年11月1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具体办法。

  为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防止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亟须明确省、市、县、乡镇(街道)等四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权限,确保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出台分类分级的具体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类别、行政执法权限、监管执法体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类别。《暂行办法》根据所属行业分类、安全风险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二)关于行政执法权限。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四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原则上,相应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移送司法机关。

  (三)关于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执法业务培训,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专项执法等,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等。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定期更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视情对重点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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