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布,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范围”。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法》修正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特别是修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审批及监督管理内容变化较多,原我局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2〕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与当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不相符,亟需制定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已将原由我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上,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和迫切。
三、《实施细则》重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明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适用范围并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三)明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已将原由我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实施细则》规定,设区的市级(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还明确了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四)明确简化程序和内容。由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情况差异较大,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规定,在总结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2〕62号)效果基础上,《实施细则》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的规定;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形式审查。
(五)明确多个设计单位责任分工。考虑到大型项目可能涉及多个设计单位,《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细化试生产(使用)备案。试生产过程是建设项目风险集中反映阶段,全国和我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试生产环节,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非常必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细化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相关内容。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检查报告;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为防止个别单位以试生产为名擅自开展生产活动,对确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时限1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但试生产(使用)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等。
(七)细化采用新工艺内容审查。一是考虑到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危险性较大,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细则》依照有关规定细化了采用新工艺相关内容审查,如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二是自2012年11月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各地有能力“接得住、管得好”。且考虑到许可审查机关应与论证机关相一致,按照事权一致,避免重复审查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实施细则》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若未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织鉴定的,组织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并组织对其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八)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2015年5月22日,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督核查。《实施细则》吸纳了粤安监〔2015〕62号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监督核查要点》等内容,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五章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九)完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内容、程序、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要点内容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包括基本情况,安全条件分析,选址及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安全对策与建议,结论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包括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附件等内容。
(十)完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除《管理办法》规定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