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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施行对依法应对我省汛旱风灾害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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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台风暴雨、城乡内涝和山洪等灾害频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任务繁重并且地域特点鲜明。根据国家有关防汛防旱防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我省制定公布了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推动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解决了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层面巩固了我省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于依法预防和减轻我省水旱风灾害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分七章六十八条,分别从防御准备、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汛旱风灾害防御中,为了让社会各界、单位和群众更加清晰、系统地了解《条例》中与自身息息相关的重要环节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省应急管理厅从《条例》中政府责任、社会动员、汛期时限、应急响应类别级别划分、安全转移、五停措施、保障等多个方面为社会单位和群众提供解读,以便大家知悉了解。

  关于政府责任。《条例》明确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社会动员。《条例》将公众参与作为我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服从抢险救援指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发送防汛防旱防风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防汛防旱防风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安全知识教育活动,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援物资;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向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报告;不得阻挠和妨碍工程抢险。

  防汛防旱防风活动的社会性、综合性与时效性强,仅靠政府一己之力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减灾救灾效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因此,需要政府主导工作,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抢险救援工作中来,尽可能降低灾害所带来的危害。

  关于汛期。《条例》明确我省汛期一般为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广东洪涝、台风灾害多发生于每年的4-10月。据此《条例》规定广东省汛期一般为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此基础上,为了灵活、合理安排防汛工作,汛期的进入和结束时间节点应当有灵活的调整机制,这也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关于应急响应。《条例》确立了三类四级应急响应制度,具体分为防汛、防旱、防风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条例》要求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会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同时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情等具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类别或者级别,或者结束应急响应。

  关于安全转移。《条例》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内涝、台风、风暴潮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条例》明确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公民应当根据天气、洪水预报预警信息和影响程度,主动进行防灾避险,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转移安排,不得擅自进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海岸、海岛、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洪涝、地质灾害隐患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渔船回港、人员转移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或防灾避险指引自主分散转移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集中转移,此类转移为群众自主转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灾区发布相关灾情信息和人员转移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信息的传递,做到“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灾区群众得知政府发布的人员转移信息和要求后,应当主动转移到安全区域。

  关于五停措施。《条例》对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的启用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并明确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防汛工作应当把人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情形下,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采取相关紧急措施,调动各方面的人力、物力,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我省的实践也表明,停止人员外出活动,是避免人员因灾伤亡的有效手段。为此,本《条例》对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时候,规定有关人员应当停止外出活动,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避险。但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抢险救灾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公安、消防、民政、医疗防疫、食品供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和个人,仍然必须坚守在岗位之上,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宣布的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

  对于上课期间宣布停课滞留学校的学生,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工作人员,相比起贸然返回家中,停留在学校或上班地点是更能保障人身安全的选择,因此,《条例》规定,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对于社会公众普通关注的五停期间劳动者的薪酬福利问题,《条例》提出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关于七大保障。《条例》就信息共享、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设施装备、物质和资金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应当确保汛旱风灾抗灾救灾过程中的供电、通信、供水、油料供应、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社会安全和信息发布“七大保障”。

  《条例》明确,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防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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